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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推进我省戒毒体制创新的建议》 高正霞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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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函[2004]283号
    对海南省政协第四届第二次会议 C
    委员提案第0004号的答复
   
    高正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戒毒体制创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医疗戒毒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二、戒毒场所过分集中劳教部门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和开展戒毒、帮教工作。公安机关侦办毒品案件离不开吸毒人员,侦办吸毒人员涉及的刑事案件也离不开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远离案发地将不利于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情报线索和开展调查。吸毒人员能否戒断还要及时开展帮教工作,吸毒人员远离当地公安机关帮教工作也无从开展。
    三、我们认为不论是改革传统戒毒模式,还是进行戒毒新体制的创新,都应当在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才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质。此建议已超出法律框架,也不切合工作实际,目前不可取。
    感谢您对我省禁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提案对我省戒毒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整合我省戒毒资源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
   
   
   
    海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薛根强
    联系电话:6531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