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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4-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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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提案
海南省教育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044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B)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0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发后,省教育厅未再审批过教育培训机构,目前所管理的19家教育培训机构均是在2000年以前批准办学(或为2000年后改名)的培训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实行招生简章备案、开展年度检查、查处违规和非法办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做出规定,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多头审批,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管理难以到位;一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乱招生、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证办学的现象依然存在。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以国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契机,择机出台《海南省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规范和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督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加强指导、依法管理工作力度。
    二是坚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自有办学场地的办学条件,坚持材料审查、学校名称核准、办学财产验资、专家实地考察、审批机关研究批准的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市场准入。
    三是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结合民办学校换证工作,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检查,促进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管理。通过换证工作开展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格办学机构、清理非法办学机构。
    四是完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年检制度。督促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组织检查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年度检查,规范办学行为,引导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
    五是落实招生广告(简章)事前审查备案制度,指导推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民办教育培训学校信息公布制度,严格规范发布招生广告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