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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要求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主任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建议》省妇联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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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主任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答复如下:
    各级机关妇委会是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直接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与机关女干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积极开展工作,在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实《两纲》《两规》等多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含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的确定,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全省县级以上政党组织、政协、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因此,有关您们的建议,我办将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审议。
    谢谢您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及单位:省编办机关编制处 黎梁东
    联系电话:65343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