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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设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许可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1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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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许可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398号提案办理的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第0398号提案《关于设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许可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目前设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许可”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对设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作出明确规定。
    二、行政许可设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设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根据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第15项“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提案中建议由我厅研究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行政许可,并提请人大通过后实施的方案,与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有所出入。另外,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加强服务管理是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必须经深入调研,其程序和周期更加严格和繁复。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一项集地质勘察、建筑设计验算、质量检测等在内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其目的是判定房屋结构安全性,即验算房屋结构强度能否满足所有荷载和抗震要求,结构耐久性能否保证房屋长期安全使用,简而言之,就是判定房屋结构是否满足现行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从技术层面看,地质勘探主要提供地耐力和建筑基础类型,检测机构主要出具构件的检测结果,施工单位主要是实施建筑设计方案,都不能对房屋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做出鉴定结论。只有设计单位作为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专业机构,才有技术力量进行房屋结构验算,并能切合实际对房屋结构安全性及其使用年限做出鉴定结论。从法规层面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也明确了设计单位有房屋鉴定的主体资格。通过落实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行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危房鉴定标准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没有设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可通过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管理。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调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制度,努力建立以设计单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体的长效机制,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建设部法规司程处有关行政许可意见:1.国家已设定的,地方不能再设定2.原则上尽可能不设定,交由市场调节3.地方确实应设定的,应由人大充分调研,严格按法定程序设定)
    感谢贵委对我厅职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林明泉 赵文川
    联系电话:65338732 6525281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