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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1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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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390号提案额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第0390号提案《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监理单位合理收入问题。省物价局发文要求保障性住房监理费按照国家取费标准的50%计取(琼价费管【2010】286号)。这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同时对规范我省监理行业市场行为带来不利因素,也给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隐患。通过比较可知,同样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海市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最高上限计取(监理取费上浮20%),不得降低标准(上海市政府令2011年10月27日72号令);北京市对保障性住房及强制监理项目的监理取费执行国家取费标准,监理取费不作为竞争因素(京建法【2011】12号)。另外,其他省、市没有降低保障性住房监理取费标准的做法。我厅将采纳贵委的建议,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修订收费标准问题,使之趋于合理,为我省监理企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扬帆。
    至于“监理费代管制度”,我厅认为亟待研究,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主管部门不宜越俎代庖。
    二、关于监理全面公开招投标制度。针对项目招投标,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项目监理实行邀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我厅将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我们正积极采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避免无序的恶性竞争;二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遏制恶性压价行为。并指导监理企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促使我省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理单位行为监督的问题。2003年8月5日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已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行为监督。我厅始终坚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制定针对性的市场监管办法和监管模式,把监督的重点从“实体监督”向“行为监督”转移。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企业等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向建设、总承包、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对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恶性竞争、围标串标、履行合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监理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表扬先进的监理企业,对违规和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处以相应的处罚。
    严格外地在琼监理企业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借资质、虚假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严格检查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开展对外省在海南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换证工作。按照海南省《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外地在琼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感谢贵委对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将一如既往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联系人:林明泉 赵文川
    联系电话:65338732 6525281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