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104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专业服务,促进海南‘十二五’经济增长的建议”的提案(第0104号)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厅业务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政府出台鼓励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政策的问题。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工作,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海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分作用的若干规定》(琼发〔1999〕29号)、《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琼府〔1992〕137号)、《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2006〕47号)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其中有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优先解决子女入学,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等。为实现“科教兴琼”战略目标,进一步做好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去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将《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列入重点课题研究。
关于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厅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的新形势,不断研究探索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为我省加快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避绿色通道。如《关于加快引进适用高中级中青年科技、管理人才的若干规定》(琼府〔1992〕137号)中明确了“确定引进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同意放行的人员,可辞去公职重新吸收录用,承认其连续工龄、原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目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我省紧缺引进到各类企业单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技师等级以上技能人才开避了绿色通道。下步我厅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新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2013年 6月20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许利新,0898-65200855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