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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减小经适房比例,大力推动租赁房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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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小经适房比例,大力推动租赁房建设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087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您提出的第0087号提案《关于减少经适房比例,大力推动租赁房建设的建议》收悉。该提案对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刻、透彻,所提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房取得容易弄虚作假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取得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近年来,我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多次组成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调查组,解决了五指山、儋州等地的经适房申请户条件不符问题,总体来说,全省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管理处于正常水平。
    对于弄虚作假的问题,我省在制度设计和纪律要求层面已有明确规定,如《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省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批平台尚未建立,公安、银行等部门数据获取难等原因,客观上难免存在申请户弄虚作假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对此,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严把审批关、严肃审批纪律,对发现问题严格根据《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经适房的核查、监管不易问题。提案认为,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经适房的退出机制上。目前,我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需具有严格的规定程序,从初审、复审到公示这一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同时要求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如《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对于提案中提到的出租经适房的行为,可根据《办法》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若经查是弄虚作假骗取经适房,将依据《办法》收回其所有的经适房。
    近年来,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也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了清理,如儋州市组成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调查组,对西联中心学校58名申请怡心花园经济适用房申购户资格进行调查,将26名已享受过国家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取消申购资格。三亚市2011年共受理信访110宗,接待来访人员280人次,接到举报32起。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取消了6户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资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不低问题。《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其基准价格和指导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尚有一定差距,经济适用住房有其存在的需求和合理性。如海口福秀小区经适房定价3500元,同期商品房均价在8000元以上,三亚则相差更为悬殊;少数市县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土地价格低带来商品房与经适房价格相差仅仅千元左右。对于此种情况,我们一方面是鼓励市县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另一方面,要求配建其它类型的保障房以利于政府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宜居水平。对于一些经适房的购买户贷款难问题,我们将逐步研究解决办法。
    四、关于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一种政策性住房,其建设、供应、销售和转让具有严格的限制,有别于商品住房的市场操作模式。关于是否建设经济适用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曾表示由各地政府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来定,我省保障性住房具体的建设结构也是基于各地根据住房收入调查上报的数据而定。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价急剧高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另据我省住房收入调查显示,各类型保障性住房中,居民对购置型住房需求仍然较高,可见,我省居民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是存在的。
    我省《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且由政府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的住房困难。可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冲击不大,如三亚要求经适房上市收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90%作为土地收益。允许经适房满五年后入市,主要是考虑有的家庭收入条件改善带来住房条件改善的需求。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不相悖,随着保障对象的清晰界定,不同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渠道逐步明朗,有利于居民稳定预期、稳定市场。 五、关于减少直至完全取消经适房,大力推动租赁房建设的建议。贵委的此项提议很有见地和超前性,目前我国有的城市根据当地的情况已经取消建设经适房。我省近年来已不断降低经适房的建设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比从2010年的40.73%降低到2012年的25.2%,截至2012年底,累计建设经适房数量占建设总量的27.1%。就我省而言,短期内根据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经适房仍会存在。而对于问题较多的单位建房,我省即将出台有关政策,拟停止单位分散建设经适房,由市、县政府统一建设,直接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开销售。自2011年开始,我省就多次发文要求市县政府大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全省计划建设租赁型住房比例占计划总建设量的25.2 %。目前,我省正在探索研究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租售并举的政策,同时,正着手梳理各市县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和有关政策制度,拟对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行结构调整。长期来看,租赁型保障房将成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流。
    六、关于转变观念的建议。提案建议对不同收入家庭给予不同水准的住房,收取不同水平的租金,这与我们即将制定的廉租房、公租房统筹建设,租售并举的初步设想不谋而合。根据计划,我们将逐步推广租赁型住房,在国家政策允许下,统一建设租赁型住房,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差别化租金,如某家庭收入情况改善,可提高其租金水平,甚至鼓励其取得租赁住房的产权,一方面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一方面真正解决无住房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252818 1332200607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