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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海南民生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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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海南民生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委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低保同其他救助衔接机制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五保供养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全面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是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1999年和2005年,我省先后建立起覆盖全省范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后,一直作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财政投入的低保资金逐年增加,据统计,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低保资金约55亿元,月保障人数达到40多万人,目前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分别为355元和239元。
   
    针对部分低保边缘家庭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实际生活又比较困难的问题,2009年8月,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正式建立了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保障其基本生活特别是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益。2009年9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9〕164号),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人户分离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在解决低收入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同时,缩小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2012年8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教育救助的通知》(琼民救助字〔2012〕10号),开展对我省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实施临时教育救助。当年救助贫困家庭学生3428名,支出救助资金1760.4万元。
   
    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我省建立对城乡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困难群众进行“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模式。一是对上述对象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三是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医治需求,开展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四是对患重特疾病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2013年,省民政厅在全省开展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儿童急性白血病等22类病种纳入救助范围,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救助封顶线提高到2万元/年。
   
    二、规范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近年来,海南省政府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纳入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我省先后4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使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从2007年的157元和72元,提高到目前的355元和239元,提高幅度分别达到131%和243%。城乡低保保障人数从2005年的12.4万户24万人提高到2013年的16.2万户,40.2万人,低保人数增长68%。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连续多年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全国中西部地区居首位。2008年,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省建立起低收入群体补贴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先后3次启动了这项机制,累计为低保和五保对象发放物价联动补贴17201.03万元,成为全国少数几个建立这项制度的省份之一,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
   
    三、健全低保工作机制
   
    一是制定《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省民政厅于2013年4月12日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办法》包括评议原则、评议成员及对象、评议时间、内容、程序、实施主体以及资料管理和纪律监督等内容,就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环境、严格低保审批程序,确保低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做了制度性规范。二是建立低保审批前全面核查机制。我省从2008年开始,要求各市县每年对所有城乡低保户实施“拉网”的方式全面复核,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的落实,并先后建立了全面的复核机制、全面公示机制以及档案管理机制。2012年,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琼民救助[2012]5号),要求各市县对新增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对续保的“一、二类”对象和“三类”对象,市县民政局年度组织入户复查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50%,全年城乡低保动态率达到13%。三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2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163号),就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内容、核对方式、相关部门职责、工作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海口、三亚、琼海、儋州4市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2013年1月,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进行了全面部署。省政府换届后,分管民政工作的何西庆副省长就此项工作听取省民政厅的专题汇报,并对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7月,成立了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四是加强低保工作力量,在乡镇建立民政工作专门机构。根据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同省编办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强化乡镇民政能力建设。2013年5月2日,海南省编办下发了《关于调整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编办[2013]76号),要求在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置民政服务站,该站职能由各市县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六定”方案中予以明确,这对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建设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和平台。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积极协调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劳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海南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