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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推进住宅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社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3-04-0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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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住宅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社区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058号提案办理的答复
   
    民进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第0058号提案《关于推进住宅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社区的建议》收悉。我厅非常重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立法,促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落实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任等问题
    由于海南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2005年以后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主要以岛外销售为主,外销比率一般在75%以上,因此,投资和旅游度假型业主较多,导致一些住宅小区入住率低,也是造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有效开展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业主合法履行权利和义务,《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第五款、第六款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对推动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和成立,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有着重大义意。目前,海口、三亚两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已参与辖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市县正逐步推开此项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我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实际情况,出台《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将根据上位法结合实际情况,重点研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发挥其作用的可行性、可操性的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工作。
    二、关于建立前期物业服务评估机制问题
    为了切实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近期由省物价主管理部门牵头,选择北京、浙江、厦门等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省市,对其收费制度和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专题调研考察,研究解决我省前期物业服务纠纷问题,目前,正借鉴研究当中。
    三、关于推进落实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抄表到户工作问题
    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是,由于水电抄表到户是历史遗留问题。为了推动落实水电抄表到户工作,我厅做了大量工作,2011年起在政府相关部门牵头下,供电、供水单位以水电抄表到户为专题做了大量调研考察工作,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堵住增量源头,逐步改造存量遗留问题,即首先实现新建项目电抄表到户,然后,逐步解决已交付使用小区的水电抄表到户问题。2012年初三亚市已对新建项目实施供电抄表到户工作,目前,海口市也开展新建项目电抄表到户前期准备工作,接着下一步将研究已交付使用小区的供电抄表到户问题。水电抄表到户此项工作牵涉到供电部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利益,解决难度相当大,政府相关部门将持续不断的推动落实此项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25281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