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对政协海南省六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C)
唐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分布推进建设民办高校扶持体系的建议”(第0122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南教育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呈现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其中,民办教育发展成为了海南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为海南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和支持。但由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都未能制定和出台等问题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的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等相关条款,原则上具有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政府和国家财政的支持。但在实际上,《民办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尤其要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等方面必须给予民办学校分类分级管理,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持。
二、为解决民办教育现今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改善其发展条件和环境,国务院已经召集教育部等10多个部委,协同研究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从政策、税收、人事、财政和管理等多方面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落实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海南省委省政府根据《海南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争取于2013年底制定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从地方层面规范和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对民办高校现行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某些方面是得到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财政资金支持学生资助体系上有同等待遇,如国家资助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大中专学生临时生活补贴等;在高校教育教学研究,如高校科学研究资助、特色专业建设补助资金等也同样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参评机会和资助待遇。
四、关于设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这个提议非常好,也符合现行发展趋势。但经与省财政厅了解,我省尚未具备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民办高校的条件。一是我省根据中央要求正在严格控制设立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不得随意设立专项资金。二是我省建省晚,经济总量小,属于欠发达省份。省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主要面向农村基础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倾斜。省财政在高等教育的保障上也只能重点保障高校的正常运转,还不能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因此,这个工作需要等待《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出台及省财政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后,方可考虑设立。
五、关于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不多,但仍然具有较大的优惠力度,主要表现在:
(一)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民办高校,其取得的下列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于民办高校教师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社会保障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由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并非由财政直接支出;二是教师退休待遇是与其退休前工资结构紧密相关,我省公办和面板学校教师的工资结构不同,性质也不同,难以享有同等退休待遇。民办教师退休后的待遇由社保依法保障;三是民办高校教师的培养培训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不存在区别对待。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国家和地方各项新法律法规和新政策的出台实施,民办学校的发展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助力和加速,真正实现平等发展和健康发展,为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8日
(此件不予公开)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许辉东 6533874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