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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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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提案(复文分类A)
尊敬的张劲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教育厅不断加强对各市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入学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顺利就学。
    一、完善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2003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我厅牵头,会同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04年3月26日以琼府办〔2004〕22号文转发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通知强调了切实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界定了随迁子女的范围,明确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职责;提出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在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减轻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负担;采取措施加强对已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等。
    2008年12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琼财非税〔2008〕2487号),从2009年春季取消了义务教育借读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和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2011年7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通知》(琼教〔2011〕73号),要求各市县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等政策,并通过门户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各市县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经费保障等措施,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后,各市县均按照省定的实施意见及本地出台的具体工作方案,具体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并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市县教育经费支出,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学校和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省教育厅在每年组织的春秋两季开学检查工作中,重点督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为主”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各市县做到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经过努力,全省各地在公办学校学位相对紧缺的情况,不断创造条件,基本保证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良好义务教育。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61193人,其中27405人在公办学校就读,占44%;2011年为60059人,其中38437人在公办学校就读,提高到64%。
    今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督促各市县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不断扩大,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