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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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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复文分类:C)
符玉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点建议提出修订《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实行全部免费入学,不存在公办学校杂费生均标准的提高或降低问题,各级财政都是按公办学校规模每年拨给正常的办学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民办学校可按它的办学经费成本申报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以解决它的办学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的不足。待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达到一定目标后,再修订完善《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一点建议提到的制定适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助方案和标准,国家拟在今年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正在做调研考察工作。待国家出台有关法规后,我省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民办教育(包括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目前,我省对民办幼儿园已出台了扶持政策。
    二、第二、三、四点建议提到的“民办学校应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平等的生均标准和平等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给予民办学校的寄宿生与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一样,享有同等的生活补助”、“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舍维修改造和各类实验室配备纳入省、市(县)两级政府统筹安排”等事项,我们认为不太符合《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基本精神。《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各级政府的义务和责任,要保障每个适龄儿童都可以全部免费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或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各级政府正采取得力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而民办学校是由社会力量自愿、量力投资举办的,应由举办者保障各项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适龄儿童在保障可到公办学校就读的前提下,可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质量和本人家庭经济条件选择是否到民办学校就读。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上还不能保证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
    三、第五、六点建议提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省、市(县)两级政府支持民办教育专项经费,实行跟踪督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的问题。是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厅会努力与省、市(县)政府沟通,根据政府财政状况拿出一些经费,专项辅助民办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