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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文体厅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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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
琼文函〔2012〕61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的答复(B)
   
    张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厅行政职能范围内的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问题
    目前,全省共有23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其中省级1支,地级2支,县(区)级20支;共有专职执法人员168人,其中干部78人,工人89人。
    2010年5月,省宣传部、省编委和我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琼宣联〔2010〕]2号),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意见》明确规定:名称统一规范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支、大)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为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其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尚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于2010年底前实施到位。文件下发后,各市县文体局都非常重视,纷纷草拟了改革的意见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如万宁、文昌、临高、陵水、保亭、东方等市县以及海口市各区,都成立了有关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全省23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中,除陵水、琼中外,其余21支全部列为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省总队、三亚、万宁、琼海、保亭、五指山、屯昌、儋州、白沙等9支队伍实现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据了解,海口、澄迈、乐东三个市县的执法人员参公管理的报告已上报省人劳厅。
    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大部分市县未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体制,未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目前仍有半数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参公管理工作没有完成或没有落实到位。二是名称不统一,目前我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的名称有“文化市场稽查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文化和旅游市场稽查队”等。而且,有些市县的综合执法局还承担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三是由于历史原因,市县稽查队中工勤人员占了大多数,人员的调整和分流是综合执法改革的一大瓶颈。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尚未成立文化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市县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提出具体方案,抓紧落实。人员参公和分流是改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我厅将积极协调省编办等争取早日解决好以上问题。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问题
    近年来,我厅逐步加大我省文化市场队伍培训的投入,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得到显著提高。负责抓具体工作落实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每年都组织专题培训班,巡回检查各市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的执法情况,并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对存在的不足予以改正。我厅将以推进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为契机,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解决执法装备落后问题,可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即省级财政(或者省宣传、文体部门从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点,各市县政府给予配套(资金)一点,以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加快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控、奖励机制、咨询机制、联动协作机制等机制,加强文化市场执法常态管理工作,增强文化综合执法优势,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文化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政策法规处 符海沧 6523652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人社厅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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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洪委员提出的第0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市县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稳慎开展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目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基本结束。张洪委员反映的海口等市县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问题,主要是因为所在单位人员超编、经费来源(渠道)等具体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或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造成的。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工作职能和管理方式相似的事业单位,原则上适用同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同步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对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按照新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逐步落实“转行政”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