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兴建三亚市天主教堂可行性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等条件。经调查了解,结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府的会办意见,我委认为,目前,三亚市没有天主教教职人员,信仰天主教的公民人数较少,也没有依法提出筹备建堂的申请。因此,在三亚市兴建天主教堂的条件尚不具备。如以后三亚市天主教信众确有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且条件具备时,可考虑在三亚市建设天主教堂。
感谢您对我省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民宗委宗教事务处
联系人:邱其斌 6537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