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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严禁在海滩、河边燃放烟花爆竹、并限时燃放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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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海滩、河边燃放烟花爆竹、并限时燃放的提案
邢增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在海滩、河边燃放烟花爆竹并限时燃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了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海口、三亚等市陆续出台《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0年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5号公告发布)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三府[2012]2号)等规定,严格禁止在海滩与重要风景区、林地与绿地燃放烟花爆竹,并限定燃放时间。2010年3月,为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领导指示,我厅代省政府起草了《海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同年7月初报省政府法制办,该《规定》中也明确提出了严禁在海滩、风景胜地、河流和森林绿地燃放烟花爆竹,并限定燃放时间。当前,我厅正积极推动该《规定》的法制化进程。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省政府要求,认真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将其作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大力推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及早入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府以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政府通告等形式,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整顿力度,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非法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