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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全省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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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全省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340号提案的答复(B)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全省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卫生体系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体系与机制,明确机构性质,在可能条件下,逐步改变为全民公益性质,机构功能定位为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问题。
    201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1号),明确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及“促进发展,规范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不同所有制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关于“核定社区医疗机构编制,其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提供,推动社区工作人员“身份”的转变,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医生、护士队伍的稳定,为社区留住人才”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精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形式以政府举办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目前我省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按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当前,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对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将其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本级财政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足额安排,能力建设等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对私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实施基本药物等事项给予补助。
    关于“对于由私人出资建设的医疗机构,政府可通过逐步收编,规范其经营行为,完善执业手续,按照国家正规医疗与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对待从业人员,让社区医院工作人员也可以象公立医院那样享受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的问题。
    《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1号)明确提出:“在具备资质条件和达到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市(县、区)政府在公共卫生业务用房等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其所聘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所聘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时转接人事关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有责任选派所聘用人员参加各种培训、进修和学习,以快速提高技术水平。”等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编制按标准配备,从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标准,真正发挥社区卫生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问题。
    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1〕151号)精神,一是改革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政策。各市、县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编办〔2008〕124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并将其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二是改革人事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其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
    关于“制定基层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实现收支两条线,真正让利于民,消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琼府办〔2011〕152号)执行;对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琼府办〔2011〕132号)执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前,我省各市县已全部实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至于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鉴于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和我省各市县情况不一等因素,省里没有统一要求,由各市县根据自身实际决定。
    关于“要定期对社区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专业指导,制定规范的退休人员返聘待遇,对从事个体医疗的要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使安全、高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遍布城乡”的问题。
    目前,我省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健全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制度,逐步完善社区卫生人员的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开展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社区卫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大力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同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社区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积极探索和建立通畅的卫生人才流动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社区。自2006年起,中央开始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管理人员等培训,2006-2011年,累计培训社区卫生各类人员1985人,2012年培训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由我厅妇社处负责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完善全省卫生服务体系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
    何启帷 65388372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