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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公路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7-0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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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337号提案的答复
吴坤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公路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1号)市县政府是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和养护的主体,省政府根据《关于适当提高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补助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琼府办[2007]82号)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市县政府配套解决。为保障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修筑质量,确保补助资金足额用到公路建设上,我省确定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m,路面结构不得低于12cm级配碎石层+18cm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标准,各市县可根据项目的交通情况和资金配套能力加宽路面、提高路面结构等级。省政府也鼓励各市县从地区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着眼,加强资金筹措和质量监管,因地制宜地提高现有公路路面宽度、结构等级等设计标准,从实际出发,修建人民群众的放心路、满意路;同时还鼓励沿线群众投工投劳,为公路培土路肩、挖边沟,确保公路建设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在通畅工程的具体实施中,三亚、儋州、文昌、昌江等市县已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市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按4.0~6.0米不等宽度修建通畅工程,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根据琼府办[2006]11号文件精神,乡村道路的养护主体是市县政府。目前,除海口市外各市县政府均已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条例,明确了乡镇政府对乡村道路的管理职责。全省18个市县有15个市县将乡村道路的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对乡村道路按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进行了补助。农村公路建成一条例养一条。
    关于您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公路建设的建议”,请与县政府联系,加大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配套力度,根据实际需求,提高建设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治超力度,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维护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保障通行安全。
    感谢您对省交通事业的关心与大力支持。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电话:省交通运输厅 张海舰 65238378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