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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6-2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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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

    A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291号提案的答复
   
    代红委员:
    您在省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提出的第0291号提案《关于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建议》收悉。结合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养老金”关系到千家百户利益,我厅及省财政厅一直非常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工作。早在1999年我省就执行国家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规定,2008年我厅及财政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时,加大对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单位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缴力度,截止到2011年底全省共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493.25万元。为更好贯彻《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配套规定,2011年我厅已起草《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在做征求意见及修改工作,力争年内出台。
    二、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的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因此,该笔款项归产权人所有,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国家有严格规定及程序,使用人虽然无决策权,但可以通过产权人委托参与使用决策。为安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制定《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时细化了使用决策范围,更方便使用操作。例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表决提取;属于单幢楼宇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表决提取;属于一个单元或一个楼层的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单元或该楼层的全体业主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表决提取。
    三、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利益,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安全、公开、公正、透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我厅和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执法力度。
    四、目前,我省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代管单位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其他市、县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同时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管理行为。
    五、一般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但在紧急情况下,可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该条款的设定就是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下,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在书面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即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切合实际的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感谢您对我厅职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