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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将海南农垦离休人员医保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绩效生活补贴纳入属地管理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6-2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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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海南农垦离休人员医保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绩效生活补贴纳入属地管理的提案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88号提案的答复( B )
   
    陈秋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海南农垦离休人员医保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绩效生活补贴纳入属地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2012年起,将农垦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纳入属地管理问题,省委、省政府有两个文件对此已经做出了规定。一是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8]14号)附件五:《关于海南农垦社会保险移交市县管理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二)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农场单位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现有体制继续由省农垦总局管理”;一是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纳入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0号),该文规定“农垦移交过渡期内,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农垦总局继续管理;过渡期满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是农垦系统移交地方管理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过渡期满后,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研究将农垦离休人员纳入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农垦事业单位200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其生活补贴资金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属地社保部门发放问题,根据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琼府[2010]73号)关于“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以及“农垦管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农垦参照省里政策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农垦负责筹措。”的精神,农垦事业单位200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其生活补贴资金所需经费应由农垦负责。
    四、关于2008年1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新增退休人员”“事企差”由社保部门审核发放,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问题,根据《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府〔2008〕27号)关于“事企差”“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精神以及农垦事业单位尚未移交属地管理之实际,农垦事业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含)退休的人员,“事企差”应由属地社保部门审核,农垦财务或用人单位负担。随着农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移交市县后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移交后新的财政渠道担负“事企差”。
    目前,我省农垦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农场属地化管理、全面彻底剥离农垦社会管理职能等改革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进,农垦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及“事企差”纳入属地管理的等问题将是我厅重点研究课题。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
    联 系 人:梁家惠
    电 话:0898——6522935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