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府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53号提案的答复
陆文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批准在三亚市复建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尚未收到任何筹建道教活动场所的申请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到目前为止,我市民族宗教部门尚未收到任何宗教团体有关在三亚市范围内建设道教活动场所的书面申请。
二、目前在我市筹建道教活动场所尚缺乏教职人员及信众基础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等条件。经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尚没有经认定、备案的道教教职人员,信奉道教的人员较少。因此,筹建道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尚未成熟。
虽然目前在我市范围内,有一定数量的民众具有妈祖等民间信仰,存在部分民间庙宇,如妈祖庙、城隍庙、关帝庙等。但在省内,此类民间信仰及民间庙宇尚未纳入宗教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
三、在三亚市筹建道教活动场所的程序
由于目前三亚市没有市级道教协会,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三亚市范围内筹建道教活动场所,须由海南省道教协会向三亚市民宗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三亚市民宗委审核同意后,上报海南省民宗委审批。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三亚民族宗教文化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府
2012年7月13日
(联系单位:三亚市人民政府府督查议案室,联系电话:8827446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政府督查室,海南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