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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海南围填海造地管理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6-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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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第0212号的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在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南省围填海造地管理的提案》(第0212号)收悉,非常感谢贵委对我省海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提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填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行为,无序、无度的填海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海岸地形地貌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填海用海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就开始实行填海造地从严审批制度,不是必须临海建设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填海造地。同时,相应制定了《海域使用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海域使用项目包括围填海项目的审查、审批严格按照程序执行。2002-2009年,我省填海造地总量一直处于全国最低水平(仅占全国填海造地总面积的1%)。目前,我省的填海造地规模仍然维持全国最低水平。
    三、2010年,国家开始实施围填海指标年度计划控制管理,围填海指标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陆海统筹、围填海指标年度计划管理和区域用海规划等针对围填海活动的管理政策、措施。2010年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的实施,我省对围填海的需求增大。海南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1年11月15日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填海造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府〔201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科学、依法、规范、有序管理我省海域资源,为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年度指标管理制度”,规定了填海计划指标的科学合理制订、统一安排使用等制度,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填海造地项目年度计划指标的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填海造地项目的管理程序,确保了我省海域资源的集约、高效、合理使用。我厅及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管理程序,不断规范填海造地项目的审核和审查工作。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海域使用审批的法定依据。《海域法》出台以及我省海洋功能区划获国务院批准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审查、审批。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我厅在填海造地用海审核中,进一步强调了填海造地项目要符合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同时,要求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港口规划等相衔接。
    五、2008年省委、省政府下放了部分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其中27公顷以下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府。为了加强全省填海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填海造地年度指标管理制度”,规定了填海计划指标的科学合理制订、统一安排使用等制度,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填海造地项目年度计划指标的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填海造地项目的管理程序,确保了我省海域资源的集约、高效、合理使用。
    六、关于科学填海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多次强调要科学填海,2008年出台了《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文件,规定了围填海造地的平面设计应遵循“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和提升景观效果的原则”,并鼓励人工岛填海方式。这也是我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填海造地用海项目的重要标准。同时,我厅根据省政府《意见》,坚持集约用海原则,对全省填海造地项目逐步实施集约化使用制度,对确需填海的,按照国家要求,鼓励采取人工岛填海方式,以尽量保护现有岸线资源,对于面积较大用途多样性的人工岛填海项目,则要求采取区块组团式填海方式,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我省有限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关于对围填海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近几年,我们对一些围填海等用海项目占用海洋自然保护区十分重视,并提出了生态补偿的问题,但尚未涉及所有围填海项目,也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在今后围填海用海管理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围填海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研究。
    八、关于在填海形成土地后项目建设安全期问题。我厅正在按照省政府《意见》精神,对一些重大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加大管理力度,要求填海形成土地后,海洋部门、国土环境资源和建设部门做好用海与用地管理的衔接,建立长期连续的监测报告制度和项目长期影响的后评估制度,制订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因围填海施工建设后的地面沉降期内开展陆域项目建设造成的安全生产问题。
    九、围填海造地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在选择填海建设项目时必须非常慎重。我厅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高度重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填海造地项目用海审核中,要求用海单位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储备、纳污能力、生态系统稳定性、海岸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科学确定合理填海造地规模,严格控制或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域承载能力的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填海造地破坏邻近海域生态环境。同时,要求用海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海域环境评估工作,严格把好论证、评审关,填海造地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今后,我们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围填海造地项目用海情况的调研,对因填海造地造成周边海洋环境影响较严重的,组织有关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科学论证开展海域生态修复工作。
    我们希望贵委一如既往关注和支持我省海洋管理工作,共同为促进我省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开发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服务。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与海岛保护处,王慧芳
    联系电话:6523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