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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解决海职院退休职工“事企差”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6-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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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海职院退休职工“事企差”问题的建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06号提案的答复(D)
   
    王肃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海职院退休职工“事企差”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府〔2008〕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的,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以下简称“新人”),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退休人员退休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事企差”)应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27号文件的出台,一是依据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二是参照了十个兄弟省市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做法;三是为有效地解决我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做出的选择;四是为解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与企业从业人员平等参保和平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事业单位与企业从业人员按照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退休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应当按照统一的制度进行计发。因此,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事企差”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若海职院“新人”的“事企差”完全由财政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势必会引起同类事业单位的攀比,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保险公平性以及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构建完善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多源化,提高收入的稳定性。我省也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省职业年金制度,使“事企差”的问题得以进一步解决。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梁家惠 电话:6522935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