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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义工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9-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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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B)
庄子通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义工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义工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认为,您提出的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义工制度”建议,对在新形势下促进干群关系,树立干部良好形象,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义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在我国,多称呼义工为志愿者。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我厅做了大量工作。今年,我厅牵头制订的《海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已出台,提出要加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建设,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行业自治组织,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和管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运作、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格局。同时提出,要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强化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志愿服务行为,健全面向全省的志愿服务动员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优势,规范相关志愿者招募注册,加强相关志愿者培训管理,建设宏大的志愿者队伍,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为社会工作人才加强社会服务与管理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基础。
    我厅认为,义工服务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一方面,应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承担义工活动的设计、组织、开展等工作,这样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推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目前,从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获悉,海南省义工协会正在筹备成立。协会成立后,将积极设计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义工活动,推进我省义工服务发展。我厅作为海南省义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将承担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的职能,督促海南省义工协会发挥作用,开展义工活动,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一、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每人每季度参加义工服务时间和组织安排问题
    海南省义工协会成立后,我厅将积极与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协调,由协会统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参加义工服务,建立服务档案,明确服务时间,促进活动的规范化和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关于将每年的义务工作经历作为相关人员年终述职考评内容之一或作换届选举考评参考问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的年终述职考评不属于我厅职能范围。建议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在制定公务员奖惩考评政策文件时,将义务工作经历作为考评参考内容之一。
    三、关于义工活动范围和义工服务活动地问题
    我厅将指导海南省义工协会在设计和组织义工活动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务员等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设计更多适合这类人群参与,并能充分发挥各人、各岗特长的活动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在社区、敬老院、福利院、聋哑学校、义务交通执勤点等地建立义工服务活动地,扩大义工服务的覆盖面,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总的来说,我省的义工服务起步较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义工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提案中涉及的需省委、省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的,我厅将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我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义工制度”的建立。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