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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工作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5-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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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60号提案的答复(B)
李幼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强化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体责任”的建议: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工作:(1)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已实现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孤儿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2)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2011年11月,我省成立了由符跃兰副省长担任组长的海南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中明确要求,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深入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厅联合综治办、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关于“建立健全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的建议:自2010年孤儿保障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通过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深入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于“成立未成年人监护机构”的建议。目前,我省已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12个,其中:儿童福利院7个、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5个。此外,还有8个救助管理站和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补充(主要适用于没有建立儿童福利院的市县)。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下一步,我省还将不断加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步伐,积极争取有条件的市县,都建有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联 系 人:潘 鸿
    联系电话:65332606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