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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设立省交通事故应急基金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5-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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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省交通事故应急基金的建议
黄绍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省交通事故应急基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海南保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已于2010年9月27日联合发布实施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琼财行[2010]19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公安厅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事宜。
    《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财政厅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包括省财政厅拨付的1000万元启动资金和从省内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等,救助基金总收入2700多万元,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共受理办结垫付申请117宗,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共计201万多元。今年1至6月份,已办结137宗垫付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共计267万多元
    目前,上述5家厅(局)已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报省政府审核。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