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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构建海峡两岸(海南临高)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2-05-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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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海峡两岸(海南临高)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033号提案的答复

 

台盟海南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海峡两岸(海南临高)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临高县“建立一个海南省新型观光农业旅游示范区,并将其逐步打造成为海峡两岸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问题。首先,建设单位要制定示范区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按计划把建设内容项目化并申报立项,争取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其次,争取政府扶持搞好交通、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做好示范区的宣传和招商引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第四,加强琼台技术、人才交流和人才培训,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第五,临高县、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宣传和教育农民工作,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

我厅在工作职能的范围内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大力支持。一是在各种惠农资金方面向示范区倾斜;二是在项目扶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三是100个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评定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四是100个观光果园培育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五是在人才培训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海峡两岸(海南临高)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问题。有关休闲农业政策措施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休闲农业的优惠政策,如在建设用地方面,国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在休闲农业项目中搞永久性建筑,必须按照建设用地来管理,要将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是一个相当难的过程,必须由省政府根据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我省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休闲农业的优惠政策,我厅正在研究起草“关于促进海南休闲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争取今年以省政府规章出台实施,从信贷、财政资金补贴、税收、用地等方面扶持休闲农业发展,特别是对台资企业要重点扶持。临高县也要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条例来保证促进海峡两岸(海南临高)生态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区建设。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