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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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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33号提案的答复(B)

    王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同时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您所提提案,从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建章立制、操作程序、加强监管等方面,对发展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提出的一系列建设性意见,符合《政府采购法》精神。
    政府采购是重要的公共财政管理手段,对市场具有较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对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非常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在政策制定层面,一方面,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进一步细化了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服务外包的程序和要求,先后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管理办法,2010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另一方面,为降低服务外包的成本,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推动将汽车维修、汽车保险、印刷、国际机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会展设计、中介机构聘用等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同时,在每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授权省财政厅公布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中明确规定:除公务车保险、国际机票、会议酒店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2010年,全省服务类政府采购规模为32,314.85万元,在政府采购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为9%。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尽快制定政府服务外包政策,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完善加快政府服务外包进程的措施。对服务外包范围、服务外包程序、服务外包实施制度、政府监管与服务等作出相应规定,大力推进政府服务外包,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财政厅采购处 李清丽 6854670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