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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省政协第五届四次会议第031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陆士娟委员:
您提交的《建议高层建筑配备医用电梯》(第031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的意见及建议。经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高层建筑配备医用电梯在国家设计规范标准中属建议性内容。如建设部1999年颁布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在规范用语中“宜”属于建议性而非强制性用语,因此,目前在我省建筑设计中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医用电梯。
二、近几年,由于医疗救护的需要,高层建筑设置医用电梯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我厅认为在高层建筑内配备医用电梯有利于及时便利地救助病人,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厅将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高层建筑设置医用电梯问题,制定出更加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的省级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非常感谢您的提案,并希望继续多提宝贵意见,以进一步增进我们的工作,使之更加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