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收华侨宅基地,要切实维护其权益的建议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11-05-04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省国土厅 | 2011年10月28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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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收华侨宅基地,要切实维护其权益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323号提案的答复 邢福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收华侨宅基地,要切实维护其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华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力措施,积极维护华侨宅基地的权益。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加强和规范征地工作。省人大颁布了《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争议处理条例》,对确认华侨宅基地使用权、华侨房屋拆迁补偿、安排建房用地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通过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护集体土地上华侨宅基地的权益有法可依。 (二)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维护华侨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华侨私有房屋的补偿,华侨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各市县均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选择安排建房用地方式补偿的,各市县也依法以房屋重置价格为依据进行合理补偿。例如琼海博鳌、万宁神州半岛等重点项目、重点开发区域的安置区,在拆迁华侨私有房屋时,华侨选择安排建房用地方式补偿的,当地政府均按照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安置区内给其合理安排建房用地,由其按照规划建设安置住房,或者由政府统一建设安置住房,华侨只需补齐安置住房建设成本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即可拥有安置住房的产权。 (三)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华侨宅基地权益。2009年,我省部署开展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此项任务。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华侨宅基地确权问题,我厅会同省外事侨务办于2010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指导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文件的下发,为保护我省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二、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进一步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您在提案中提出维护华侨宅基地权益的三点建议,对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做好华侨宅基地权益保护工作: (一)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二)加强征地监管工作。加大征地监管力度,促使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广泛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以及被拆迁华侨的意见,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征地补偿。涉及拆迁华侨私有房屋的,尊重被拆迁华侨意愿,依法以货币方式或安排建房用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三)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5号)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李泉 联系电话:65236056 抄 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