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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速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6-0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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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5号提案的答复
詹长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速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提案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并汇总整理会办单位相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发展与改革、国土环境资源、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农业、财政、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伍兵安置、医疗保健、城市建设规划、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土地承包等政策性配套管理措施,也要全面修订我省正在执行的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真正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我省“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也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鉴于目前我省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仍存在较大差别,按照国务院有关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要求,我厅将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作为探索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试点,以点带面,逐步稳妥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逐步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为贯彻落实2011年5月12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会议和厅领导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我厅治安总队和调研处组成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研工作组,于2011年6月23、24日分别在海口、三亚市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研工作座谈会,近期又专门进一步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研工作,并积极商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做好完成《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提交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推行居住证制度,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
    三、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房价的快速上涨,加上农民工住房政策不到位,新生代农民工很难在海南城镇安居。有关调查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只有9.9%的人在城市中买房居住(主要得益于其上一代人的支持),75.1%的人自己租房或者住单位提供的宿舍(多数情况下是单位租房提供给职工居住),居住方式以集体宿舍为主(多人合租一间或一小套)。面对海南的高房价,多数新生代农民工都无法拥有自己的住房,这使得大多数正处于婚恋期的新生代农民工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但新生代农民工又多数不愿意再回农村居住。如何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住房政策,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在城市顺利安家,是海南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任务。
    因此,我省已把农民工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2010年出台的《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可以申请租赁政府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今年我省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19万套,比去年1800套大幅增加。“十二五”时期,我省一些拥有土地资源的国有企业,将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还将会出台一些特殊扶持政策,鼓励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企业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培育小户型房屋租赁市场。
    (四)目前,国家正在尝试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会面向所有农民工,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可以支付房租。
    四、重视对农民工的培训引导
    随着我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和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岛等有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我省的经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建筑业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目前作为建筑业重要工作主体的“农民工”也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然而,建筑业作为进入门槛低、收入高和技术容易掌握的行业,却不受我省农村青年青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中外来人员占80%,本省的农民工仅占20%。这种不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用工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行业的苦脏累使得我省部分农村青年退避三舍;二是薄技不藏身,没有揽活的信心和勇气;三是省外农民工的冲击。由于海南建设市场开放较早,省外农民工不论是数量上还是组织管理上均有相当的规模;四是各级政府对建设行业的就业认识不够,引导不力。五是就业连续性差。
    故而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在岗技能提升等培训,存在一个如何引导的前提,一个思想观念转变的前提。早在2007年,我省相关职能部门就响应国家“阳光工程”号召,多次免费组织开展我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如“临高县新盈镇“阳光工程”培训班”,“省政府办公楼工地农民工夜校”,“屯昌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班”,“海南省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班”,“白沙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多场培训班开展下来,让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有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了一些想法: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正确的引导和支持
    建设行业既是用工门槛最低、劳务市场容量大、具有广阔发展天地的一个行业,同时又是一个培养人、锻炼人的熔炉。各级政府部门有责任加以正确引导并予以关注。
    1、广泛深入宣传发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目前,我省建设行业有着较好的就业渠道,很多技能岗位的门槛都不高,上手容易,一旦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将终身受益。此外,该行业的收入也相对较高,一般人员每月有3000元左右,具有一定技术职称或较高技术的技工每月可达到6000元以上。因此,政府部门要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及就业情况等,广泛深入宣传发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具体措施如:一是利用各级新闻媒体进行不间断的宣传发动,广泛宣传该行业的就业及发展情况,提高我省农村青年进入该行业就业的意识,引导广大农村青年向建筑行业转移就业;二是利用各种会议广泛宣传。通过召开乡镇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村干部等各种会议,深入传达和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意见及我省建设行业有关情况,提高广大干部对解决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问题及建设行业的正确认识,并通过他们做好农村青年向建设行业转移就业的思想工作;三是要充分利用我省各乡镇学校进行深入宣传,引导部分未考上高中或大学的农村青年向建设行业转移就业;四是利用典型进行形象宣传。可总结一批现有在建设行业创业成功的我省农村青年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利用榜样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
    2、积极主动地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是进入该行业就业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及省政府“阳光工程”等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村青年向建设行业转移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工作,增强农村青年在建设行业就业的信心和能力。在具体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过程中,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培训质量,并持证上岗。
    3、努力做好推荐就业工作。成功就业是检验引导农村青年向建设行业转移工作的标尺。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应积极深入各建筑施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做好用工情况的统计工作,并积极推荐我省农村青年到企业有关工地就业;另一方面要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技能情况进行归档编号,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推荐就业,确保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以目前我省“农民工”用工需求,完全可以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4、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合法权益。政府部门除了做好宣传发动、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工作外,还要及时制定出一些配套政策措施,以确保农村青年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劳务市场,规范用工制度。根据当前建设行业用工较为散乱的具体情况,要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逐步杜绝包工头用工的现象。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所有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与务工青年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进城农村青年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创新建设市场监管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约束,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链的完整无缺。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科学机制,探讨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的可行性,每月发放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大力提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方式,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地银行为每个农民工设立工资帐户,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将施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与市场监管结合起来,把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手册管理,限制其资质升级、评优及投标资格;三是加强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实行建设施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督促各类建设企业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特殊工种(电工、焊接工、架子工等)实行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断提高青年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作技能。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监督建筑企业为进城务工农村青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使伤残人员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合理的经济赔偿。除此之外,还可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范围内,制定在我省承包项目的施工企业使用本省农民工人数的比例的相关规定,确保我省农民工的就业率。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接收本省农村青年就业
    作为农村青年向建设行业转移就业的有效载体,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优先接收本省农村青年就业,同时施工企业也要营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如要按规定为他们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村青年还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要求,合理设置施工现场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积极做好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此外,还要为他们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保证农村青年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于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施工项目,还要努力办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帮助他们尽快成长。
    (三)转变就业观念,积极投身到我省建设事业中来
    目前,我省许多农村青年初中或高中毕业后选择了做保安、当服务员或在家务农等相对清闲的工作,其主要是因为受到了岛屿环境的影响,思想相对保守、封闭,生活安于现状,怕吃苦,较外省人缺乏了一种闯劲。因此,必须要千方百计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渐改变他们这种惰性,转变他们的就业观念,让他们积极地参加到建设行业的队伍中来。与此同时,作为被引导的农村青年还要积极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从事建设行业工作的一些基本技能。俗话说“技多不压身”,农村青年只有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择业竞争力,就业的适应能力,自主创业的能力,才能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开辟更广阔的就业天地,也才能更好地投身到我省社会经济建设事业中来,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有效引导农村青年农民工到建设行业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也为建设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加快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