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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交通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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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3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交通纠纷仲裁调解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在勘验交通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虽然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都主动征询当事人是否需要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同意调解,事故处理民警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从2010年11月起,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在全省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从实践情况看,各方面反映良好,初见成效。我们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是采取自行协商、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申请仲裁等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代为决定。仲裁解决纠纷虽有其优势,但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人民调解无需交费,向法院起诉诉讼费也比仲裁费用低廉,在此情况下,有多少交通事故当事人会选择仲裁解决纠纷难以估算。因此,是否建立交通事故仲裁调解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无论是否建立交通事故仲裁调解机制,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将一如既往地帮助当事人和协助有关部门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