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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社保缴费标准协商制和企业上缴社保费予以返还补贴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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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6号提案的答复(D)
省工商联(总商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社保缴费标准协商制和企业上缴社保费予以返还补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缴费基数的下限由社平工资的60%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允许企业与职工按双方协商标准,缴纳各项社保费的问题。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将低收入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8年,我们修改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最低缴费基数由所在市县社会平均工资的60%修改为所在市、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地税社保费征稽局未严格按《条例》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目前仍将最低缴费基数设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致使这部分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未能正常参保缴费。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允许企业与职工按双方协商的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二、关于返还企业缴纳的社保费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仅是对本企业职工应尽的义务,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组成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规模越大,化解风险的能力越强。如果返还企业缴费部分,将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削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最终损害的是参保人的利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龙小敏 电话:6520093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