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红色娘子军历史遗迹建立纪念亭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第一条“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以及第二条“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的规定,我厅认为:不宜在红色娘子军历史遗迹建立纪念亭(纪念碑)等纪念设施,如确需建立,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民政厅戴晓群、65332604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