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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我省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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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建议
B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373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
    贵委提出《关于完善我省廉租住房推出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我省制定的《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退出机制没能真正做到贯彻落实。
    无法有效地实施退出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人收入无法准确核实,低收入者收入状况无法监测。《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但是我省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收入衡量体系,除了工资单上所写的数额之外,其他的灰色收入等都无法衡量。二是缺乏廉租房退出机制的惩罚措施。虽然《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条件却依然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来说,进行司法强制执行有很大困难,政府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目前难以执行。
    对于监督管理,《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按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目前上述规定执行难,客观上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审核难、监管难,机构不健全等原因,但更主要的是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主观原因。近一段时间以来,省政府也不断要求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程序,设定工作标准,努力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到精细化管理,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加快建立科学有序、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行为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督促各市县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抽查的方式,及时掌握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切实落实每年年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要求。并对该项工作监督检查,并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感谢贵委对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关系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