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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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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76号提案的答复(B)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您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建议提案收悉,提案对我省行业协会在服务中小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制约我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了很好的分析和归纳,我们认为,符合我省行业协会的实际。现就提案中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问题。提案建议从八个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与作用,并保障行业协会的知情权、话语权和落实扶持政策,这既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中了行业协会发展和作用发挥的关键。近年来,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针对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制定了《海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上报省政府。在该《办法》中不仅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能,同时也提出了八条扶持政策,基本涵盖了提案所提的建议。省民政厅正在力推《办法》的出台,以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支持行业协会构筑为企业服务平台”问题。提案建议应搭建的七个服务平台都非常好,行业协会以服务平台为载体,可以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办法》赋予行业协会的十项职责,要求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基本涵盖了七个平台的服务职能。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正逐步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关于“承接政府委托,发挥智库作用”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了:“政府各部门应通过转变职能,将一些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工作,采取依法委托、转移等方式,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承担授权或委托公共管理事务所需经费,应从政府公共资金中支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此外,省民政厅还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对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凡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转移或委托给经评估获得3A级以上的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并实行“费随事转”,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列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包括:
    1.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理论科学研究、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工作;
    2.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工作;
    3.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等职能工作;
    4.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或确定的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职能工作。
    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有利于增强行业协会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行业协会持续发展的经费支持;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人才的智库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人才优势。
    四、关于“行业协会要推动行业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竞争水平;通过政策扶持,推动行业协会提升中小企业活力;帮助中小企业建立预警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反倾销”问题。《办法》对职能和扶持措施部分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行业协会通过参与政府政策规划的制定,可以把行业企业的诉求直接反映给政府,使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更加符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行业协会直接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诉讼,能更好地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办法》和《意见》尚未出台,我们正在极力推动,争取省政府早日印发实施。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省商务厅人事处。
    联系人:李勇、李刚, 联系电话:65346610、65305789。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