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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整顿“海南司法鉴定中心”保证司法鉴定公正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5-0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司法厅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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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海南司法鉴定中心”保证司法鉴定公正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119号的答复(A)
   
    宋世锋、宋维、何振扬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顿“海南司法鉴定中心”保证司法鉴定公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三位委员对我省司法鉴定的管理、建设和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厅深表感谢并高度重视。为调查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厅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提出措施,抽派相关专家组成调查小组,限期调查。同时还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司发通[2011]41号文件精神,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司法鉴定规范执业大检查活动,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要对近年来所作的司法鉴定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组织专家评审,举一反三。9—10月份,我厅还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公、检、法等技术鉴定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以此达到促进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活动的目的。
    一、关于我省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情况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厅依法审核登记了19家司法鉴定机构,其中 “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有 8家,其它类别有11家。“三大类” 司法鉴定机构中可以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有5家,分别为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和法医精神病鉴定等。“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其从事的鉴定项目包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二、关于对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调查情况
    (一)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近年来执业情况。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7年12月,现有鉴定人26名,是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司法会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托省政法职业学院,既为教研服务,又为诉讼提供证据服务的社会中介性司法鉴定机构。2008年度受理司法鉴定案件267例,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147例,含医疗纠纷3例;2009年度受理司法鉴定案件454例,其中法医类鉴定案件195例,含医疗纠纷9例;2010年度受理司法鉴定案件1050例,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251例,含医疗纠纷11例。受理委托案件数逐年上升,绝大部分案件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的诉讼案件,并且采信率达99%以上。2009、 2010两年度共接到两宗投诉,一宗为笔迹鉴定,一宗为伤情等级鉴定。经过复查笔迹鉴定因审判机关所送检材与当事人故意伪装有关,后经补充检材,重新认定,投诉者满意;另一宗伤情等级鉴定,因属二次鉴定,专家依据标准不统一,后也作了妥善处理,投诉者也满意。2010年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称号。
    (二)对提案涉及的五个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调查情况。针对提案涉及的“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及反映鉴定人专业素质较低的问题,我厅极为重视,组织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于2011年4月14日和4月27日先后两次前往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调查。调查小组采取听取自查汇报、检查原始档案、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琼公平鉴 [2008]医鉴字第89号、90号》、《琼公平鉴 [2009]医鉴字第044号》、《琼公平鉴 [2010]医鉴字第159号》、《琼公平鉴 [2011]医鉴字第004号》等5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和专家评审。这5例司法鉴定案件,有3例被审判机关采信,原、被告双方及当事人均未提出不同意见。另两例为省人民医院和患者共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目前也依鉴定意见书进行协商,寻求纠纷解决办法。据专家评审和调查结果,这5例司法鉴定案件在受理、鉴定、听证和鉴定意见书送达等程序上未发现有违规或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提案反映,我们又对参与这5例司法鉴定的5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结果表明,这5人均符合《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其中,3人为副主任法医师,1人为主治医师,这4人均从事法医师技术鉴定和医务工作近二十年,年龄均在60岁以上。另一名则是中山大学法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医鉴定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司法鉴定人。除此之外,调查组还对其它受理委托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进行了抽查和复核,也未发现受理程序和鉴定程序上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等问题。
    三、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倾向司法鉴定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省依法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承接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逐年增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仅2010年承接的医疗纠纷案件就达11例之多,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这类案件逐步由医学会转向司法鉴定机构,原因诸多,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学会只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患纠纷表现的形式越来越宽,已不能适应这些较多形式的民事诉讼需求。第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后,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一些存在医疗过错但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则不赔偿,患方难于接受。可见其鉴定范围过窄,与民事诉讼要求不相吻合,患方一般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明文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第三,据了解,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大部分为各大医院的领导,因此,有可能影响其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这也是部分患方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只要是医疗过错,医院都应该进行赔偿,而医疗事故是较重的医疗过错。对医疗赔偿案而言,今后是否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从实践看,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只要是涉及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意义不是很大。
    此外,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的一种认识和判断。为了更加保障鉴定质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人出具,由本人负责。而医疗事故鉴定是集体负责制,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不实行专家负责制,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不出庭质证,势必发生集体负责又都不负责的现象,其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效力,必然大打折扣。
    (二)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具有独立性强、范围广,适应民事诉讼要求。司法鉴定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实行“二次准入”制度,一般都是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是其所从事鉴定业务领域的专家。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机关或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别和判断;如果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差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过错的责任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患者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为了寻求合理的民事赔偿,因此在委托医疗纠纷鉴定时,患方都倾向于司法鉴定。
    (三)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多的原因。一是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不归属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辖,也不属于司法部门管辖,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患者的信赖,因此这两年来,其接受委托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案件大部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委托海南公平鉴定中心办理。二是我省5家可从事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4家均依托医疗机构成立,成为医疗机构的一个业务部门。这4家医疗机构均为公立医院、事业单位,他们的行政管理负责人经常进行相互调任或互相熟悉。因此,对于各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其他医疗机构的司法鉴定中心均不愿意接受委托,一方面怕公正的鉴定结论不利于兄弟单位或某位鉴定人,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另一方面兄弟单位间的“兄弟鉴定”,其结论科学、公正性也将受到患者质疑。这样形成了这类案件委托转向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
    四、关于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情况
    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厅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使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一)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制度,把好“准入关”。海南是个小省,每年诉讼案件三万多件,涉及司法鉴定的诉讼案件数量有限,我厅根据诉讼的需求和地域分布特点,坚持标准,统筹布局,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目前我省仅登记注册了19家司法鉴定机构,但公信力很高,既能满足诉讼需求,又能保障司法鉴定队伍的良性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司法部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相继出台了二十多项规章制度,促使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每年度均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司法鉴定执业情况大检查活动,通过检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2006年至2008年我厅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率为零;2009年司法鉴定投诉案件为2件,2010年投诉案件为3件,均得到妥善处理,投诉人较为满意。
    (三)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鉴定人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厅每年均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管理人员,赴上海、北京等地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2005年以来,我省先后有50多人次接受了各类培训。同时,为了提高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近两年,我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技术标准、专业技能、司法鉴定管理知识等方面。这些培训大大提升了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了鉴定质量,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也逐年规范化。
    (四)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省司法鉴定协会成立于2004年11月,是全国最早成立行业协会的省份之一。我们在两结合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着重于依法准入,规范市场,在行政管理准入体制下,凡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都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我省有250名司法鉴定人;而行业管理着重于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并建立起专家指导、咨询、会诊的平台,这些专家又依托于协会组成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专家档案库,如法医类司法鉴定专家库共纳入全省450名不同领域的医学专家,在日常鉴定中为疑难案件共同会诊,以提供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从而为广大司法鉴定人建立起学习、交流、解决疑难问题的会员之家。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司法厅 王满怀
    联系电话:6591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