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海南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推进教育家办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5]5号),规定中小学校长除思想政治合格外,还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并具有教师资格和职称条件,其中,担任中学校长或城镇小学以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担任一般村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琼教〔2005〕10号),专列一章对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作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正在研究起草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和资格准任制度,建立竞争择优的校长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并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现已形成初稿,将会商省组织、人事部门争取出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