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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推进教育家办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4-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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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推进教育家办学的建议
民进海南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实施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推进教育家办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5]5号),规定中小学校长除思想政治合格外,还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并具有教师资格和职称条件,其中,担任中学校长或城镇小学以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担任一般村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琼教〔2005〕10号),专列一章对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作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正在研究起草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和资格准任制度,建立竞争择优的校长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并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现已形成初稿,将会商省组织、人事部门争取出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