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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政府有偿购买法律服务及给予律师必要财政补贴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1-04-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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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委员第0008号提案的答复(B)
贾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有偿购买法律服务及给予律师必要财政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律师工作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律师工作者积极参与信访、法律援助等工作,在大特区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我省法制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为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已着手修订《海南省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您提出的“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写入《条例》草案,该修订草案已于2011年4月22日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目前,已经省法制办报省人大内司委审议。
    2006年5月,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制订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确定了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十三类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补贴标准的下限和上限,并明确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在《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幅度内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补贴标准。自《办法》出台至今,中央和省级财政大幅增加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投入力度,充分调动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办案补贴的及时足额到位。由于《办法》出台已历时五年,《办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办案补贴标准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社会物价水平等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目前我厅正在会同省司法厅研究修订《办法》,在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合理确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的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