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明确工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答复如下:
在2003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海南省实行 “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框架,政府的机构设置中央有严格控制数,海南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海南省政府机构调整方案,新的一届政府为了从机构、职能上保证对海南工业的宏观有效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我省工业发展的实际,对我省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进行了调整:分别将工业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划归省发展与改革厅,由其内设的体制改革处、经济运行处、工业处等处室承担;将工业流通管理职能划归省商务厅,由其内设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市场运行管理处等处室承担;将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内设的政策法规处、统计评价考核处、产权管理处等处室承担。为我省工业的规划发展、产业导向、政策制定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发挥了其在宏观指导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特别作用,实现了对我省工业的宏观有效管理。
谢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及单位:省编办机关编制处 黎梁东
联系电话:65343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