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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我省城市车辆噪声污染不容忽视 李学谦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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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4〕191号 B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393号的答复
   
    李学谦委员:
    您提出的“我省城市车辆噪声污染不容忽视,规范车辆音响应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和原因
    您反映的我省交通噪声污染问题确实存在。我省的城市(镇)噪声污染源主要是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各城市(镇)均存在超过70分贝国家标准的路段。海口市、三亚市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分别为67.9分贝、69.1分贝,与全国48个重点城市比较(污染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三亚市列于第15位,海口市列于第37位。我省的大气等环境质量均名列全国前茅,但在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我省却排在后面,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省交通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机动车数量持续快速增加,城市道路建设速度仍滞后于城市机动车辆的增长速度,许多城市道路的实际车流量已大大超过原设计车流量;二是机动车鸣喇叭现象屡禁不止,机动车行驶噪声污染严重;三是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年审时未对整车噪声进行检验,大量机动车整车噪声超标。
    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主要负责对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中固定源噪声进行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我厅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非常重视。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关,对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等固定污染源的噪声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管理,超标排放噪声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专项整治。2002年8月与省公安厅、工商局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我厅加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拟定和调研的立法工作,已向省人大提出制订《海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立法建议,该项目2002年被省人大列为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项目,我厅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已起草了《规定》的初稿。2003年我厅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撰写了《海南省城市(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研究》,为下一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因此,您提案中所提的机动车气喇叭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整治和管理,我厅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噪声的防治工作。
    三、交通噪声防治的措施
    为做好交通噪声防治工作,切实减轻交通噪声污染,我省下一步将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完善城市外环线,分流市内车辆,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二是公安交通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总量,适当削减摩托车数量,对违规鸣喇叭的行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地段和时间,海口市市区已禁鸣喇叭)以及整车噪声超标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查处,禁止拖拉机、柴油三轮车驶入市区;三是公安部门在机动车年审时,要对整车噪声进行检验,要求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超标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四是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包括树木绿化和地面绿化,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减低交通噪声;五是改造道路路面,建设低噪声道路。控制轮胎摩擦路面所产生的噪声;六是在道路和临街建筑之间设立声屏障,阻挡交通噪声的传播,将大部分声能反射回去,从而使噪声降低。
   
    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染控制处
    联 系 人:朱国琴
    联系电话:0898-6533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