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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机动车前照灯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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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前照灯管理的建议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前照灯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前照灯管理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84785)对汽车照明灯具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都已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社会上部分单位或个人擅自改装汽车前照灯,将原出厂时安装的普通卤素灯改装成氙气灯,这一行为已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氙气灯超出了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84785)规定的标准。但由于我省地方法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对擅自改装成氙气灯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路查路检时无处罚依据。我厅将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在《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增加处罚条款,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关于汽车前照灯的年检工作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前照灯)由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负责,其资质管理和技术管理由质检部门负责,公安车管部门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办理年检手续。对规定的检验项目(包括前照灯)检验合格的方给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关于市场销售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前照灯在市场销售由工商部门监管,产品质量由质监部门监管,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改装前照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我厅将积极协调省工商和质监部门,加强对汽车前照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同时在路查路检和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中,发现有擅自违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严格依法和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我们将接受您提出的建议,对汽车前照灯的使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文明行车的良好风气,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感谢你委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