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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农药使用监控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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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党派团体第0219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第0219号《关于加强农药使用监控建议》收悉,现就几个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药安全管理体系的问题。提案中的建议很好,即将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将完善和增加以下规定:
    (一)实行农药批发统一经营。我省农药批发统一经营可以采用总量控制,通过招投标确定专营者的方式管理。全省批发企业的数量、布局由省人民政府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实行批发统一经营后,生产厂家不再直接向零售商供货,零售经营只能从批发企业购进农药。除农药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
    (二)对农药专营进行约束和规范。农药价格涉及农民的利益。在农药实行专营后,建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为防止批发企业滥用采购权力,修订草案规定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平台,只要符合本省规定条件的农药均可进入。进入采购平台的各种农药的批发价,由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其供应价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确定。同时,规定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立批发销售网络,方便农药零售企业进货。有权组织建立市、县、自治县、乡镇、村多级农药连销经营配送网络,以方便农业生产用药。
    (三)对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实行补贴制度。对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予以奖励和补贴。补贴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也可以在低毒高效农药价格中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府实际需要规定。
    二、关于加快健全和完善农残检测、监控体系和关于鼓励建立无公害瓜果菜基地问题。同样,即将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中,也相应地完善、增加以下规定:
    (一)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使用等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
    (二)组织农户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一是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组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二是对联合实行农业化标准生产的农户,要有一定的扶持措施。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病虫害防治与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实施农药监督检测的机构应当为其生产过程免费提供农药检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逐步实施对个体农户使用农药的管理。一是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登记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住址、购买农药的用途和农药使用所在的土地位置等信息,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销售台账了解农药使用的情况;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本村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维护本村农民的整体利益,有权对其成员使用农药的情况进行登记。
    (四)规定农产品收购者的责任。一是规定设立农产品收购市场应当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规定农产品收购市场应当建立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本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三是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收购,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收购农产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包装与标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所生产、收购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等项内容。同时,为了落实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规定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农户交售农产品时,包装其产品和标明产地、生产者姓名、住址等信息。
    三、关于加强基层政府对农药使用中的管理。对于这个问题,《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也做了以下规定:
    (一)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对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
    (二)加强对农产品采收的监督检测。农产品采收前进行农药检测,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避免采收后给生产者带来损失。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的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告知生产者不得采收。
    (三)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监督抽查和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收购、销售的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不准运出产地,不准销售。同时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农产品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四)加大问责力度。这次修改细化了对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还规定了因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药集体中毒事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事件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农业厅,谭志强。
    联系电话:65382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