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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严格控制机动车"黑尾巴"污染,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做贡献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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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机动车"黑尾巴"污染,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做贡献的建议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严格控制机动车“黑尾巴”污染,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做贡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该提案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正式立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技术检测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办意见指出,国家环保部已于2009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一直积极组织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并于今年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与此同时,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还向省政府报告了关于制定《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申请,目前该《管理办法》已列入《​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条件成熟时省政府将适时安排审议。

二、关于对申请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发放环保达标标志的建议。20045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机动车使用达到规定期限需延缓使用的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只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尾气排放检验合格,办理检验手续即可继续使用。机动车在规定的延缓使用期内,尾气排放定期安全技术检测管理工作一直由环保部门负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目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办理委托具备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26家。由受托机构负责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环保部门才发放尾气排放达标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凭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给予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手续,机动车方可继续使用。凡社会化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项目(包括尾气排放)不合格报告单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手续。而对于破旧、接近报废年限的汽车,国家也出台了“汽车以旧换新”等有关政策,鼓励广大车主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辆。

三、关于使用红外遥感检测仪对上路机动车进行排气标准检测的建议。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认为,红外遥感检测机动车虽属于较先进的检测技术,但由于存在投资较大、技术不够成熟等问题,目前难于应用于机动车尾气的道路抽检。今后环保主管部门如使用该设备上道路进行气检测,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其上路检测。

四、关于继续改造公交柴油车尾气排放问题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国务院第40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车,只允许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同型号),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并不许可变更改装燃料种类。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要求登记的机动车技术参数必须与实际机动车技术参数保持唯一性,机动车办理其他登记业务和定期年检时,要求查验车辆与登记参数确认唯一性后方可办理,查验车辆与登记技术参数确认不是唯一性的则不能办理。因此,我厅认为对在用的公交车辆改装燃料种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更换同型号的新发动机,或购置和使用新出厂的符合国Ⅲ排放标准或其他有利于环保燃料的新公交车,逐步淘汰容易造成尾气污染的柴油公交车。

五、关于推广使用国乙醇汽油或电动车辆问题。我省大力推广国Ⅲ汽油的使用,省政府已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推行国Ⅲ标准汽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05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销售非国Ⅲ汽油。目前我省正努力争取国家“十城千辆”计划的有关资金支持,积极推进我省节能或新能源汽车的试点建设。

六、关于深入宣传、增强减排意识的有关意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将结合我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继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并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保宣传日,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利用报纸、网络等平台普及机动车环保知识,努力倡导“少开一天车”等绿色出行活动。

感谢你委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二年六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