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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建设美好和谐社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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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建设美好和谐社区”的建议

   
   
    A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对省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204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建设美好和谐社区》的提案已收费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性质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已确定,并明确其经营范围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其法律地位在1999年9月出台的《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即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对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二、关于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的问题。2000年《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对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依法对全省原有的152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核评定,对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136颁发了资质证书。目前,全省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703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6家,二级资质企业24家,三级资质企业528家,暂定资质企业145家。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监管中,依法取缔了无资质、管理差的物业服务企业56家,对23家达不到二级资质条件的企业降为三级,对43家三级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三、关于确定主管部门的协助义务和监管职能的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日常活动,并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实行备案登记。
    (二)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省物价和建设主管理部门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我省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的中准价收取,并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可根据《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合测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按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中在合同中约定,然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目前,全国都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过有效期限的现象,但在业主大会对管理权做出决定前,为了避免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真空,给业主生活、工作造成不便,影响社区稳定,因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四)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从企业的工商注册到物业管理资质审批严格把关,规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目前全省物业管理基本实现建管分离,并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招投管理制度。
    (五)对只收物业费,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企业,我厅会积极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查处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
    感谢贵委对我厅职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