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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解决海南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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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党派团体第0190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解决海南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裹足不前”的问题。农业龙头企业在带动农业上下游产业,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由于我省财力有限等种种原因,我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多年来一直保持1000万。但今年已增加至1100万元,比往年增加10%。今年,我省将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关于“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贪大嫌小,看不到企业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问题。目前我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7个,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38个,除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营南田农场、椰树集团等少数龙头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外,绝大数龙头企业是民营企业。从近几年我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来看,重点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同时,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性质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当是对某个农业产业实现产业化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农业企业,这就需要被扶持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否则就难以联结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在众多的农业企业中,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扶优扶强,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关于“扶持政策是死政策,扶持资金没有针对发达市县和东西部地区差异化、合理化分配”的问题。目前我省各个市县都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是由各市县农业部门申报,我厅综合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各方面因素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促进中部市县农民增收的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中部地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等6市县申报企业适当放宽认定农业龙头企业条件,2009年至今认定8个中部市县的农业企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同时我厅还加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力度, 2010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安排250万元扶持中部市县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关于“没有针对海南企业具体情况和实际出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的问题。财政贷款贴息是财政资金扶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使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今年,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规范支农资金管理方式,其中对受益主体为农业企业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可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扶持方式采取贴息、建成后补、以奖代补等为主,得到罗省长的肯定。因此,对农业企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将是今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方式的主要方向。有关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我厅将积极与省税务部门协调,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五、关于“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评定和检测,但要在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情况下加强监督机制”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2001年我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业龙头企业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还必须联结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2010年3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保留原来农业龙头企业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还必须联结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加强监测,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为两个层次:半年一次动态监测,两年一次量化监测。在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中,我厅始终把企业联结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情况作为认定和监测龙头企业的是否达标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厅农业产业化管理处室没有提案所说的“经常去企业考察,频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质、报表等数据,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使企业疲于应付。”的情况。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农业厅,林景山。
    联系电话:6533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