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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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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185号提案的答复(D)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只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实行了强制统一的社会保险。对事业单位实行强制的社会保险还处在研究探索阶段,我省已先于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同时,根据其他城镇居民和农民的特点,分别实行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及农民的养老保险。但由于各项险种保障的利益不同,目前,全民强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尚不具备条件。
    二、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我们一直重视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工作,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不断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各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不断提高。今后我们还将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别问题一直受到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已通过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频率和幅度,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以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我省现已经根据国家规定,通过改进制度设计,加强缴费与待遇挂钩,鼓励职工多缴多得,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四、我们一直努力加大社保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保相关政策,制作和发放各类通俗易懂的社保政策宣传小册,不定期设立街头政策咨询点,为群众提供各种渠道了解社保政策。
    五、关于缴费负担偏重的问题。社保费率是国家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和其他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则是综合考虑保障参保人基本权益、参保人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确定的。目前,我省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是全省社平工资的300%和最低工资标准,其他险种都以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和60%作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社平工资的增长直接影响了部分参保人的缴费基数,部分参保人缴费负担加重。鉴于社平工资数据来自统计部门,今后我们会建议统计部门在对社平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上要进一步改进,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六、关于最低缴费年限问题。达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则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新修订实施的我省养老保险条例已通过修改养老金计发办法确立了“多缴多得”的待遇计算原则,未达到最低缴费的人员可以通过往后补缴年限获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七、关于提高统筹层次问题。目前,我省养老保险已实行了省级统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全国统筹做好充分准备。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明珍 65200870
    抄送:海南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