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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伤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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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138号提案的答复(D)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伤保证金制度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等一系列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各类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建造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执行,以至于造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提案中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证金制度”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且国家及我省有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已有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关键是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章办事。我厅将通过进一步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间5的横向联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同时也希望贵委员会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从源头上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感谢贵委员会对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批评。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莫焕文(社会保险三处)
    电 话:65311533
    抄 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