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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出台扶持海南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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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扶持海南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海南省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135号提案的答复函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员会《关于尽快出台扶持海南农信社改革的建议》(第0135号)的提案已收悉,答复如下:
    2009年底以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推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更好地发挥农信社在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金融办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意见后,省政府陈成副省长于2010年4月14日主持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2010年5月7日,五届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意见》。
    《意见》是我省支持农信社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化解历史包袱、支持业务发展、帮助增资扩股,共九条:(一)支持对象包括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二)设立农信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5年内,在农村信用社历年挂账亏损未全部消化前,省级财政以上年度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为额度(包括省分成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市县分成部分由市县财政通过结算上缴省级财政)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补贴专项资金。通过信贷引导方式实行有条件补贴,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增加拨备和鼓励入股农村信用社。(三)依据省级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从2010年起5年内,税务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经申请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经申请依法免征契税。依据有关规定,免收农村信用社房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积极引导各类财政性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五)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支付结算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关系密切的优势,办好财政涉农资金“惠民一卡通”等涉农金融服务业务。(六)对农村信用社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信贷服务网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信用社增设新的服务机构确有用地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规划安排。(七)支持农村信用社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对农村信用社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行业领先和成效明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八)积极向农村信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收益良好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参与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九)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府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意见》将以省政府文件正式印发。我办将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主动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落实政策,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支持政策的宣传及解读工作,同时,帮助农信社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办将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感谢贵委员会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66768387)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 金融 改革 答复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