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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6-2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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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的建议

   
   
    关于报送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委员第0111号提案意见的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来的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第0111号提案收悉。作为会办单位,经认真阅研,现对提案提出意见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规范采购政府公共服务产品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就有政府服务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专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地(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作为政府采购行为之一的服务行为,在每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授权省财政厅公布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中明确规定: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单位自行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政府服务可以说是政府公共服务产品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省经济总量小,政府采购范围较窄、规模较小,政府采购的范围还没有覆盖财政支出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服务类的采购比重非常小,从2009年政府采购项目构成看,货物类采购137815.55万元,工程类采购21952.66万元,服务类采购12377.33万元。在政府采购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80%、12.8%、7.2%。与全国平均水平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还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和规模,尽快制定《海南省政府服务外包管理条例》,对服务外包范围、服务外包程序、服务外包实施制度、政府监管与服务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大力推进政府服务外包,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发展现代服务业,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打印
    打字员:黄靖媛 校对:李清丽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