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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推进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0-04-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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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105号提案的答复(B)

   
    唐泽等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国务院决定2009年选择全国10%的县市、10%的农业人口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卫书记亲自批示要做好此项工作,罗省长先后两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和学习温总理、张副总理讲话,审议我省新农保试点办法,并对我省新农保工作的开展进行部署。分管此项工作的陈成副省长多次赴市县调研、召开会议,研究探索我省试点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重要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于2009年12月26日出台了我省新农保试点办法,同时我省首批全国新农保试点市县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和保亭县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了本市县新农保实施方案。目前新农保工作情况如下:
    一、 新农保政策。
    我省新农保试点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农业户口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只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个人无需缴费直接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我省新农保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另外,我省新农保优惠政策向缴费困难人员等群体倾斜。对于贫困群体,比如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享受低保人员等,采取财政资助其缴费的方式扶持其参保;对于高龄群体(60周岁以上的农民)采取非缴费型养老补贴的方式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给予缴费补助优惠。新农保待遇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二、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一是新农保待遇按时发放,参保缴费工作陆续展开。截止2010年6月30日,我省四个试点市县累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7.50万人,领取待遇10.65万人,基金累计结余4328.138万元。二是市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及时拨付新农保配套资金。截止今年6月底,国家共拨付新农保专项补助资金6410万元;省级财政拨付缴费补贴资金955万元;试点市县共预算或拨付缴费补贴资金3435.9万元。三是加大对新农保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对国家新农保相关规定、我省新农保试点办法等政策文件进行培训,对新农保经办规程和业务流程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提高了经办人员的经办能力。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确保2010年第四季度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追加2009年新农保补助资金955万元,启动工作经费190万元,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2010年新农保补助资金1.4亿元。今后,省财政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全力保障新农保工作的不断推进。五是严格按照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新农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我省已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下一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按国家现有规定,新农保基金只能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的方式保值增值,暂不能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拓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式,我们将积极跟进此项改革,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龙小敏 电话:65200932
    抄送:海南省政协提案委